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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08:27:09
共为您找到1065个关于过户流程的问答
答: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2010-12-27 17:06:00 123人浏览1
个回答答:RETERTRE
2010-12-27 04:15:00 1464人浏览2
个回答答:该房产为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要求你按照商品房价格给付补偿没有依据。如需帮助可致电北京袁律师13581710768
2010-12-26 23:33:00 972人浏览1
个回答答:因为你母亲去世 所以涉及到你母亲的部分的继承 如果要卖房子的话 需要有继承权的子女的同意才可以的 否则是不行的
2010-12-26 13:53:00 1137人浏览1
个回答答:不行!房屋的所有权是以产权证写明的所有人为准的,和那个掏钱没有关系,你爷爷立遗嘱只能分配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分配他人所有的财产(比如你父亲名下的房屋)。
2010-12-26 11:05:00 750人浏览1
个回答答:要在合同上注明!只要注明产权情况,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 百居易居间代理公司
2010-12-26 08:20:00 143人浏览3
个回答答:赠与与交付为准,交付前都可以撤销。房屋以登记为准。
2010-12-26 07:09:00 118人浏览1
个回答答:您好,根据您的陈述解答如下:遗产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电话:13666107929
2010-12-26 06:19:00 114人浏览1
个回答答:物权法不溯及既往,对2007年10月1日以前物权纠纷不予适用
2010-12-26 03:51:00 125人浏览1
个回答答:您好:问题一:您首先要搞清偿该房屋的使用权期限,因为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受房屋所有权人与原使用权人之间约定的使用权期限的限制,既您买到这套房子后也不能随意延长使用权,除非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同时,您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就所有权人同意。建议您在签合同前先到房管局咨询以下,看该房屋能否变更使用权人。问题二:您说的是不是您的爷爷承租共有住房?承租房屋不是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通过遗嘱处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2010-12-26 00:40:00 816人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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